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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职大具身智能机器人采购项目因质疑废标

A 被废、B 中、C 刚、B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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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8 日,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发布《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招标公告,预算 18000000 元。

采购需求:

中标结果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中标结果,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14962600 元(中)。

主要标的:

投标供应商及得分排名:

开标记录表:

变更公告

2026 年 1 月 15 日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

中标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17919976 元(中)

报价明细:

更正原因:因项目质疑,质疑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与采购人意见,中标供应商顺延至排名第二的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质疑答复书

2026 年 1 月 30 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答复一:

辽宁才华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收到你单位对我中心组织的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50060)提出的《质疑函》,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机器人视觉检测实训平台”中的“机器人实训工场一体化平台”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一站式数据采集平台”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仿真平台工作站”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数采配套套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全栈智能应用终端实训系统”中的“全栈智能应用终端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你公司提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七)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中“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腕带式摄像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八)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中“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数据标注套件”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九)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中“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虚拟现实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质疑事项核实情况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机器人视觉检测实训平台”中的“机器人实训工场一体化平台”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一站式数据采集平台”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仿真平台工作站”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四),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中的“数采配套套件”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五),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全栈智能应用终端实训系统”中的“全栈智能应用终端设备”技术偏离表显示为负偏离,评审专家根据偏离表进行扣分,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六)针对质疑事项(六),经复查,评审专家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独立评审。针对此项质疑中事实依据的内容以及你公司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对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投产品液晶显示器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3701383087)进行了核实,状态为“已注销”。因此,事实依据属实。质疑事项(六)部分成立。

(七)针对质疑事项(七),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腕带式摄像设备”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八)针对质疑事项(八),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数据标注套件”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八)不成立。

(九)针对质疑事项(九),经复查,在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虚拟现实设备”技术参数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九)不成立。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一)至(五)、(七)至(九)均不成立,质疑事项(六)部分成立。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 年 1 月 30 日

答复二:

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收到你单位对我中心组织的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50060)提出的《质疑函》,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存在虚假恶意质疑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仅提及“仿真平台工作站1台”,未出现“电脑”“显示器”字样。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仿真平台工作站(含GPU)”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

(二)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渠道和手段获取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保密信息。

(三)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黑龙江广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涉嫌串通投标。

(四)你公司提出:经公开渠道查询,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哈尔滨市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参保人数为0人。该公司缺乏证明上述人员确为其分公司在职员工的关键证据、缺乏总公司关于该项目人员的授权书,其人员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误导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启动重评程序,构成差别待遇。

(六)你公司提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事实上的重评程序不合规,滥用澄清程序实施歧视性、扩大化的重查。采购中心因他方质疑而组织专家重评,并重新复查非强制要求的仿真平台工作站证书等内容,已经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的范畴,构成实质性的违规重评,评审程序不合理。

(七)你公司提出: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未在重新评审前将质疑内容正式通知你方,未听取你方解释和申辩,且未预留充分的举证时间,强行启动并迅速推进质疑的流程明显具有针对性与倾向性,且程序缺失,不合符常规。

(八)你公司提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你公司质疑事项核实情况过程中的第一项“质疑事项1成立”的结论错误。对你公司所投"仿真平台工作站"因节能证书问题判定投标无效,该结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事项核实情况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经复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确认“仿真平台工作站”的采购需求为电脑、显示器,因此,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无法认定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渠道和手段获取你公司投标文件的保密信息。因此,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经复查,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广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对该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为其投标文件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无法认定上述3家供应商存在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四),经复查,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因此,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因此,不存在误导我中心重评程序和差别待遇的情况,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六)针对质疑事项(六),我中心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受理质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并非重新评审。因此,质疑事项(六)不成立。

(七)针对质疑事项(七),经复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无相关法律规定需提前向被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内容。因此,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八)针对质疑事项(八),经复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仿真平台工作站”的采购需求含电脑、显示器,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编号:CQC23701407730)状态为“注销”,并且在复查现场得到你公司授权代表确认。因此,质疑事项(八)不成立。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一)至(八)均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 年 1 月 30 日

(二次)变更

2026 年 2 月 2 日发布二次(结果)变更,废标。

更正内容:原公告的合同包1(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

更正原因:因本项目质疑成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废标。

投诉处理结果

2026 年 4 月 3 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8号)》。

一、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50060

二、项目名称: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包1(2025年12月8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蚂蚁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50060)包 1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 1: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为名,组织实施实质性的重新评审,并实施扩大化的复查、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程序违规;

投诉事项2:采购中心 1 月 15 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和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哈采中质函[2026]005号)中,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错误将“仿真平台工作站”认定为强制节能采购产品,并以此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擅自扩大招标文件解释,其结论错误。

投诉人请求:

1、确认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9 日组织的复查程序违规,实行了差别待遇,构成变相重新评审,要求撤销基于该次违规复查所作出的全部决定,并对“差别待遇”予以更正;

2、确认“仿真平台工作站”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依据的标准(即《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GB28380)),采购中心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把“仿真平台工作站”错误划入“微型计算机”属于《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并据其节能证书问题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的决定,应予撤销;

3、鉴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请求依法恢复投诉人本项目的中标资格,更正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的结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 1 不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 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 2 部分成立。

鉴于招标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对采购结果的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6 年 4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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